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不罚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14 10:08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7ME0O06895J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洲镇人民路17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月6日,我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核查行动,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施的新晃县胜利森工科技园岸坡整治工程却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现场图片;5、委托授权书;6、工程结算书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拟处罚款人民币219350元。同时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告知你单位自我局2025年1月6日立案之日起45天内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且期间停止建设,可免于行政处罚。
截止至2025年1月18日,你单位未向我局递交任何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1号)、《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工作,于2025年2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