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审计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31 08:26 信息来源:新晃县审计局
怀化市审计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或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同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同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已被处罚过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 |
3 |
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已被处罚过的; (4)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 |
4 |
违反规定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2)上述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上述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过的; (4)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 |
5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 据,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 据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2)上述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上述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过的; (4)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 |
6 |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 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 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2)上述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上述违法行为已被处罚过的; (4)上述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