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8 16:26 信息来源:新晃县审计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怀化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2版)的指导意见(怀公开办发〔20223号),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以下事项列入新晃侗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特别重大敏感问题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二)涉及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发展全局的敏感问题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三)涉及国防战略、国防发展计划和重要项目、国防基础项目及配套项目及重大专项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四)涉及重大科技战略、国家科技前沿发展状况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五)涉及国家外交、民族、宗教重大敏感问题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六)对全国性敏感行业或者领域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七)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八)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资源环境安全敏感事项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九)涉及我国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特殊经济合作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十)涉及易引发市场异常波动事项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十一)对区域敏感行业或者领域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情况及资料;

    (十二)审计局向人民政府和怀化市审计局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十三)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依据:《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审办发〔2012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审计情况及资料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及内部管理信息

   (一)在本单位行政决定作出前,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

    (二)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三)本单位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专报、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四)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属可不予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1.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2.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3.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4.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5.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6.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7.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成的、现有的。对要求大范围提供数据资料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提出。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提供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应书面告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查阅案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办理。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存在的信息,应在经过缜密审查后,区分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十、本机关的工作秘密

    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注: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

    除上述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的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我局将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

、与申请人无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无关的政府信息,可能导致信息泄密。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有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对其公开。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重复提出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申请人此信息已经公开及查阅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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