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9 16:39 信息来源:新晃县自然资源局

为助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氛围,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优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纳入信用体系监管范围。根据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守信激励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守信激励对象主要来源于信用中山平台获取的信息。重点监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法院、公安机关认定的,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主体;

(二)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

(三)在新晃县实行的告知承诺制政务事项清单范围内,签署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或声明书),承诺(或声明)内容与实际不符或未按照询问笔录(或声明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的主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主体。

三、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激励措施

在受理守信激励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提供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和“交房即交证”等便利服务,提高登记办理效率,加快不动产登记办理进度。

(二)惩戒措施

重点监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不可享受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和专人跟进等便利服务,且应通过现场提交资料的方式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四、登记不良信用记录认定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集不良信用行为证据材料和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则认定为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至县信用办。

五、信用履约监管

(一)信用异议

重点监管对象在公示期间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出具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上报至县信用办;异议成立的,公示即时终止。

(二)信用修复

不良信用记录存在期间,信息主体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出具处理结果。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经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至县信用办将其移出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三)其他监管措施

每季度抽取一定比例的登记案件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将信用承诺和履约信息向市信用办予以共享。

六、工作保障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守信激励对象的便利服务实施和对重点监管对象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等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不良信用记录认定及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对不良信用记录错漏、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导致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更正。

新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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