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30 17:48 信息来源: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新晃县商务科技信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单位职能,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 县政府有关文件,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以下事项列入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开负面清单: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负责研究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与商科工信工作发展统一组织实施。
   2.选人用人主导权。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规范干部人事管理,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职权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 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二级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二级机构的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以及制定的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决定重要会议(党组会、领导班子会、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系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及时在本单位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新晃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国家工信系统的各项工作等。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县商科工信系统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进行组织贯彻落实。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指示批示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和完成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 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因工作不深入,不调查研究,造成制定措施失误。不得在项目审批和工业企业监督执法和工业经济数据采集中,为当事人利用职权打招呼,可能出现违规审批、逃避处罚和数据失真的问题。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违规接受服务企业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利用职权为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不得违规借用服务企业对象的车辆、房屋、器具等物品,甚至占为己用。不得违规使用节能中心等单位执法车辆办私事,甚至占为己用。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不得违反规定程序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不得未按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或违规干预、插手招标工作及工程预决算。不得因疏于对财务的管理可能出现局机关和二层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二层单位的选人用人、重大项目建设、大笔资金使用、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不得违反干部任用管理条例和组织人事原则违规调整任免干部。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机关公务员考录、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率先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不得对重大事项不实行民主讨论,不按议事规则办事,或者在党组会、局办公会上搞“一言堂”,造成决策独断专行。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新晃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驻组纪检监察组和班子成员、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说明: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中的各类涉密文件,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说明: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说明: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条
   六、涉及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说明: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 、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 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说明: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说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七、涉及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说明:
   1.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尚未实施的事物;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2.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八、涉及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说明: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九、涉及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说明: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关于“县长信箱”及“12345”热线办理情况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信访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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