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双公示管理(行政处罚)六期
发布时间:2024-11-27 15:09 信息来源:新晃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行政处 罚类型 |
行政处罚 内容 |
执法结论 |
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新晃**体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
责令改正、罚款 |
新晃**体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为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功能类别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所属篮球馆培训场地安全出口宽度不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0条的要求;篮球馆培训场地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6条的要求;篮球馆培训场地未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第二款的要求;以上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晃**体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30日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新晃**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罚款 |
新晃**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新晃**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30日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警告 |
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2#楼地下一层3单元出入口附近违规停放有4辆电动自行车,未见该单位对违规停放行为采取相关劝阻、制止或报告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22日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院 |
责令改正、罚款 |
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院在门诊部3处和住院部1处共4处外窗上设置有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院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元 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31日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新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警告 |
新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1栋门厅入口处停放2辆电动自行车、2栋门厅入口处停放2辆电动自行车,共违规停放4辆电动自行车,且未见你单位对违规停放行为采取相关劝阻、制止或报告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