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机)罚〔 2024 〕1号

发布时间:2024-10-22 10:21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机)罚〔 2024 〕1号

当事人: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6196*********,工作单位和职务: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村民。住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组,联系电话:**********。

甘秀全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县交警部门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开展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对甘**所驾驶的湘****小型盘式拖拉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1.当事人驾驶的湘****小型盘式拖拉机已于2020年1月2日办理注销。2.当事人2024年9月26日驾驶湘****小型盘式拖拉机进行作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驾驶湘****小型盘式拖拉机的事实。

证据三:照片2张,证明湘****小型盘式拖拉机属于当事人并由当事人驾驶的事实。

证据四:湘****小型盘式拖拉机主号牌库数据详细情况表,证明该车2020年1月2日已办理注销报废登记。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农机)告〔2024〕1 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

依照《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湘农发〔2023〕11 号)“序号:11;违法情节: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道路运输作业的;裁量标准:责令强制报废,处三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报废该拖拉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通过扫描“缴款书”右上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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