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双公示管理(行政处罚)五期
发布时间:2024-10-30 08:48 信息来源:新晃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行政处 罚类型 |
行政处罚 内容 |
执法结论 |
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新晃县鹏飞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罚款 |
新晃县鹏飞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为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功能类别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单位在场所教室和公共活动区内5处外窗上设置有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晃县鹏飞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9月27日 |
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违 法行为 |
新晃卓越跆拳道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罚款 |
新晃卓越跆拳道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功能类别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单位在场所教室和疏散走道内5处外窗上设置有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晃卓越跆拳道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