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渔政)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11:08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
身份证件号码:4330261980******
当事人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23时许在新晃县平溪河扶罗镇弓判村大桥段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获得渔获物数量5尾、重量5.46千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承认以上非法捕捞的事实,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新晃县平溪河扶罗镇弓判村大桥段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书》1份、《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且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渔政)罚告〔2024〕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晃政通〔2022〕4号)等以上法律条例及通告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坦白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对案发水域作出了生态修复。本机关作出以下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通过扫描“缴款书”右上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