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渔政)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7-30 09:50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渔政)罚〔2024〕5号
当事人1:杨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
身份证件号码:431227******
当事人2:杨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
身份证件号码:431227******
当事人3: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
身份证件号码:431227******
当事人4: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禾滩镇***
身份证件号码:433026******
上述4名当事人杨智*、杨长*、吴**、姚**(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21时许在新晃县中寨镇杉板溪祥冲村龙洞组段水域采用夜间强光照射方式猎捕棘胸蛙,当地群众举报后,被新晃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县森林公安局次日把案件移送给我局。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当事人对7月15日在新晃县中寨镇杉板溪祥冲村龙洞组段水域猎捕现场及所用强光头灯4个、鱼篓1个进行了现场指认。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当天共捕获32只棘胸蛙。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据进行了拍照记录。
经查,依据《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湘林护〔202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23〕14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等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动物。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新晃县中寨镇杉板溪祥冲村龙洞组段水域使非法猎捕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非法猎捕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猎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信息4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且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渔政)罚告〔2024〕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动物)》“序号:3;违法情节: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坦白自己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猎获物;
2、没收猎捕工具;
3、对4名当事人共处罚款人民币6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通过扫描“缴款书”右上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