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渔政)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16:33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渔政)罚〔2024〕4号
当事人: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身份证件号码:43122719******
当事人关**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 2024年5月7日14时许在新晃县㵲水河波洲镇花草溪渡船口段水域使用可视锚鱼钓具进行捕捞,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当事人对当天在新晃县㵲水河波洲镇花草溪渡船口段水域捕捞现场及钓具进行了现场指认。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所用渔具根据结构和作业原理认定为可视锚鱼钓具。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据进行了拍照记录。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晃政通〔2022〕4号)的规定,当事人捕捞水域为禁渔区,捕捞时间为禁渔期,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新晃县㵲水河波洲镇花草溪渡船口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且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晃农(渔政)罚告〔2024〕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晃政通〔2022〕4号)等以上法律条例及通告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和“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存在以上两个违法情节,属于情节严重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坦白自己的违法事实,且没有渔获物。本机关作出以下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通过扫描“缴款书”右上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