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摘录
发布时间:2019-07-24 15:24 信息来源:县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章 生态保护与城市景观
第一节 生态保护
第七十六条 生态理念
(1) 充分发挥怀化生态优势,紧紧围绕建设“五省边区生态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打造山下花城,切实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实现水更清、山更绿、气更净,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宜居、宜业城市。
(2) 深入贯彻落实《怀化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空间均衡的理念,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
(3) 坚持以“一个中心、四个怀化”为总纲,将生态理念融入城市建设中,加强城市水系、绿地、湿地、山体保护,减少对城市生态的干扰和损害,引导城市融入自然,规划“山水相间、城林交融、组团布局,共为一体”的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实现推窗见绿、开门见花。
(4) 主动适应以生态引领项目建设的新常态,坚持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将生态理念深度融入城乡建设和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良性互动,不断将生态优势放大和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七十七条 规划原则
生态城市规划原则:一是将生态理念转变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总纲,划定城市绿线,将城市水系、公园绿地、街头游园、湿地山体保护等落实到具体地块,形成法定要求,引导城市生态发展;二是在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融入生态理念,重点在市政道路规划建设上严格绿地率指标,并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时,坚持“多退让、多植树”的原则,预留绿化空间,城市主干道交叉区域要预留立体交通空间,丰富城市生态;三是在居住区规划建设上突出生态理念,落实建设项目绿化指标,按照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区分不同产业和功能,严把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确保生态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除满足城市绿地规划要求外,生态保护还应按以下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1)山体保护:严格保护规划区内植被较好的山体,山体绿地率大于75%的山体原则上必须保护,山体绿地率大于50%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护,其余山体保护根据城市景观需要进行规划控制。
(2)水域保护:严格保护城区水域,划定永久性水域保护范围,原则上将水域面积大于15亩的水域划定为永久性水域保护范围,水域面积大于9亩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3)主次干道:主次干道两侧划定生态绿线,新建主干道(含建筑退让部分)道路宽度大于等于55米,应按生态道路建设,绿地率不宜低于35%,单侧行道树不应少于3排;主干道宽度大于等于40米,小于55米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单侧行道树不应少于2排;新建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5%,单侧行道树不应少于2排。
(4)住宅小区:新区住宅小区土地未出让的绿地率原则上不宜低于40%,已出让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宜低于35%;老城区住宅小区土地未出让的绿地率原则上不宜低于30%,已出让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宜低于25%。
(5)商业区:商业区土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6)桥梁和附属设施:鼓励采用地被和藤蔓植物对桥梁和附属设施实施立体生态绿化。
第七十八条 山体规划控制要求
(1) 坚持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并重,严格控制山体开发规模和强度,推动山体绿色经济功能建设。加强自然山体保护和生态功能培育,强化自然生态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肌理,禁止侵蚀自然山体,确保山体自然生态格局。
(2) 根据山体特征及周边用地情况和管理等级,将临山体周边区域划分为:绝对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
1)绝对控制区:原则上绝对控制区范围是包括山体全部范围,以山脚线为界线,局部以环山道路为界。
1山体保护绝对控制区内,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城市建设,严禁改变山体形态、破坏山体地形地貌、破坏山体轮廓,砍伐植被、开山采石等行为。
2严格控制新的建房,只允许少量与山体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休闲活动相关的建设,且游览设施不允许破坏山体形态轮廓。
2)建设控制区:绝对控制区界线向外偏移50~100米作为建设控制区范围。
1以控制开发为原则,保护山体空间尺度,协调山体外围环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该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山体高度的1/3。
2控制建筑性质,新建建筑原则上应为公共建筑。
建筑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山体景观协调,建筑屋顶要求美化或绿化,保护山体下垫面的环境。
3)环境协调区:建设控制区界线向外偏移300~500米,宜以城市主要干道为界。将建设控制区外围的一个街区作为山体与外围环境在空间和景观上的协调过渡。
1突出山体远近高低的整体景观意象,山体周边建筑应按照近低远高的建设原则。塑造山体形态美感,强化山体自然景观元素的意境美。
2控制城市内部与山体之间的视线扇区作为视线走廊,建筑高度不应遮挡山体轮廓线,色彩朴素淡雅,建筑造型简洁大方。
3预留山体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广场、重要节点处的视线通廊,相关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景观视线廊道分析。
4应重点抓好高铁、高速公路沿线等裸露山体复绿。
第二节 城市绿地
第七十九条 城市绿地分类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
第八十条 原则要求
(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空间布局等总体要求,分别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位置、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用地布局、主要出入口设置方位及其边界控制线,以及对周边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等各类市政设施的配套要求。
(2) 绿地规划中结合地段功能和场所特色,栽植适地适树多种类型的植物,构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塑造有特色的绿化景观。应选用适应怀化本地气候的树种及绿化植被,多种植常绿全冠乔木,增加乔木在绿化空间中的比例。
(3) 提倡节约型绿化,努力减少浇灌用水、修剪养护等管理费用。种植多年生、自播型、宿根型自衍性花卉和彩叶地被植物。绿化种植地与周边道路或场地之间应做好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绿线管控
城市绿线由规划部门与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划定为绿线的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园绿地
(1) 城市公园绿地应根据城市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并按照适宜服务半径分类均衡布置。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方便城市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使用需求,并创造特色城市景观。
(2) 综合公园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优先考虑,综合公园的单个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
(3) 社区公园应结合城市居住区进行布局,应满足300-500米的服务半径,其单个面积不应小于0.3公顷。
(4) 带状公园宜选择滨水、生活性道路、沿山林等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建设,带状公园的单个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 04公顷,宽度不宜小于8米。
(5) 街旁绿地的单个用地面积宜大于0.1公顷,绿地率应大于等于65%。
第八十三条 防护绿地
(1) 城市道路的绿化带控制
城市快速路与城市主干道红线外两侧应设置防护绿化带。按快速路和主干道规划优先的原则进行控制,其余没有说明绿带控制宽度的道路,其绿带宽度应分别为:城市主干道防护绿带单侧宽度新城区不宜小于10米,旧城区不宜小于5米,快速路防护绿带单侧宽度新区不宜小于20米,旧城区不宜小于10米。
(2) 公路的绿化带控制
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应设置隔离绿化带,其单侧宽度应分别为:高速公路不宜小于50米,国道不宜小于20米,省道不宜小于15米,县道不宜小于10米。乡道等其他公路不宜小于5米。
(3) 立体交叉口的绿化带控制
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30米。
(4) 铁路的绿化带控制
1)高速铁路主干线防护绿带宽度单侧不应小于50米,普通铁路主干线防护绿带宽度单侧不应小于30米,支线、专用铁路线防护绿带单侧不应小于20米(以上宽度均指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
(5) 相关设施的绿化带控制
1)水源地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并应符合《城镇及工矿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DZ44-8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的规定。
2)污水处理厂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不应小于30米,并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138-2000)的规定。
3)垃圾处理厂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不应小于30米,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规定。对有环境污染、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绿化隔离,设置必要的防护绿带。
(6) 以上绿线控制宽度如控规或国家相关规范有明确规定,按二者较大值执行。
第八十四条 道路广场绿地
(1) 道路广场绿地是城市附属绿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绿化景观骨架,是体现城市风貌、绿化水平的主要组成部分,分为景观道路绿化、一般道路绿化、高架桥绿化、立交和互通的绿化等。道路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要求。
(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其它道路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3)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4)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5) 鼓励林荫景观道路的建设,林荫景观道路是具有高绿化覆盖率的城市景观路,道路绿地率应满足40%,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90%。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上,林荫景观道路可结合设置城市慢行系统,步行道、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平交的街道路口宜采用地道、天桥或信号灯控制的方式,形成安全的城市慢行系统。
第八十五条 附属绿地
(1) 建筑基地绿化要求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提倡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
(2) 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2)居住区内绿地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
3)居住绿地设计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的要求。
4)居住小区内应当设置集中绿地,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5)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3) 公共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具体不同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25%。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教育(含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科研设计、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设计应符合用地功能的属性要求,体现安全、美观、实用的目标,不同性质的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应满足该用地类型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节 环境景观
第八十六条 城市环境景观规划
(1) 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注重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体现时代特征。
(2)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3) 城市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为制定详细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等提供指导,在该区域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域市设计的要求。
(4) 城市其他地区,也应该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在提供规划条件和技术审查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把关。
(5) 在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应当积极使用包括城市三维仿真在内的新方法、新手段来进行景观分析。
(6) 怀化市城区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1)明确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允许设置区域和限制、禁止设置区域,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分区分类布局原则、设置形式、技术规格以及景观、安全要求。
2)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第八十七条 住宅建筑景观
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2)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3)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4) 改变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应当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八十八条 道路界面景观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2) 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3) 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4) 建筑沿街立面装修的造型、尺度、色彩、材料应符合城市街景总体要求。
(5)建设项目严禁设置围墙,特殊部门因保密、安全等需要,须建设围墙的,一般应建通透式围墙,围墙上宜作适当的亮化设计,围墙形式应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6) 临城市公园、各类风景区、河流水域、广场等重要节点地段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高度以及建筑体量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突出自然生态景观为原则。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1) 设置城市雕塑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雕塑选址应方便公众观赏,不影响城市交通。
(2) 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 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四节 城市家具与标识系统
第九十条 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系统主要包括照明设施(高杆灯、路灯、步道灯)、交通设施(道路护栏、交通信号灯、监控杆、交通导向指示牌、路名牌、城市综合信息牌、公交站候车亭、路障)、摆放设施(座椅、果皮箱、自行车停放装置、电话亭、书报亭、强弱电装饰设施等)。
(1)一条街道上的家具应采用同一系列设计,以保证完整性和统一性。中心区、商业街、公园、滨水开敞空间等地区的设施应重点设计,体现特色彰显个性。
(2)街道家具设计应符合街道尺度和个性,并具有艺术性。街道家具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采用结实耐用的材料,方便清洗维修。
第九十一条 城市标识系统
(1)中心区、商业街、公园等重要地区的标识体系应进行专门设计,同一地区或道路上的标识应采用同一系列设计。要合理确定标识的位置、内容和形式,注重标识的安全性、功能性和美观性。应使用连续且统一的标识方式 ,避免导向信息的混乱。
(2)标识设施应整合设置,尽可能将道路、地名、重要设施、景点等有关信息和功能在一个标识设施中予以考虑。也可结合公共空间中的其他要素如车站、广告等进行一体化的设计。
第五节 建筑色彩与材质
第九十二条 城市色彩
城区各类建筑色彩应根据不同功能分区、地块性质、建筑特点,按城市组团、街区整体规划城市色彩。以“雪峰绿、山下红、稻穗黄”作为怀化市中心城区城市主色调,同时应遵循色彩比例与有机搭配的原则,形成既协调统一又富有变化的城市色彩景观。
第九十三条 建筑材质
(1)城区各类建筑外墙材质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结合建筑功能、档次要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立面装饰材料。临街商业、办公类公共建筑宜采用石材、金属铝板、陶板、仿石材保温成品板等材料装饰外墙立面。
(2)临城市主干道的住宅楼底部应按比例设置一定高度的石材饰面,中部可采用面砖等新型材料,立面的主要线型装饰及顶部、檐口宜采用石材饰面;其它居住建筑立面宜采用面砖、高档真石漆、石材等装饰材料。
第六节 夜景照明与建筑亮化
第九十四条 夜景照明
(1)城市夜景照明应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征。把握明暗适度、温馨宜人、节能高效、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总体要求。
(2)城区所有项目夜景照明(包括建筑、桥梁、广场、道路、构筑物等夜景照明及亮化)应与规划方案同步设计、审批、验收。
第九十五条 建筑亮化
(1)应根据商业、办公、住宅等不同建筑类型分类设计建筑亮化。整体光源应以静态的暖白色光源为主。
(2)灯具应选用节能、耐用、光效高的LED投影光、洗墙灯为主。合理确定灯具的隐蔽安装方式,见光不见灯,使其与建筑造型完美融合,避免光污染。
(3)住宅建筑夜景照明应重点提亮建筑顶部,中部宜简洁温馨,避免光照对室内居民的干扰;办公建筑夜景照明应体现其建筑端庄大气的秉性;商业建筑应结合商业氛围重点营造,打造城市亮化夜景照明景观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