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8 11:19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载明信息名称、信息载体形式、拟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审查意见等信息。审查资料应存档保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保密性、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第(四)项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