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0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主动公开原则;
(二)依法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发布的内容应根据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账。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有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要求单位公开与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按时限规定进行办理并答复。对书面形式答复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需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主体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未经第三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明确来信来访接待股室、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未主动公开的信息,但该信息确与申请人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可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四章 审查与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载体及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的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报刊、政务公开专栏、LED电子信息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六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问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