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15:56 信息来源:新晃县林业局
XHDR-2024-00005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晃政通〔2024〕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我县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区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林区、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相关要求
(一)在我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进入防火区;
2.严禁在防火区进行祭祀、扫墓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在防火区吸烟玩火、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4.严禁在防火区内烧荒、烧蜂、烧草灰积肥、烧土坎、炼山;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6.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当按程序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并按要求做好防火措施,在指定时间、地点、确定专人看护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
2.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3.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4.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5.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6.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7.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火情,都有及时报告的义务,火情报告电话:6230119(县森防办)、119(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关于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为高火险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重大林业工程项目基地、公墓区及涉爆企业周边2公里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告时效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