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09:20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期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
通    知

晃政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部门,中央、省、市驻晃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精神,全面提升我县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到2025年底,全县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能力。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统筹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坚持省级统筹、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不断建立健全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行政执法培训由上级统筹培训、县级集中培训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培训组成。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培训内容突出政治标准、实战实用、精准高效,培训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避免各种形式主义。县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2)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并于2024年6月前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第一轮全员轮训。县直有关赋权乡镇执法委托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围绕执法活动全过程,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文书制作、案卷管理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执法全流程现场模拟训练和执法信息系统、新型执法装备应用等岗位技能比武练兵活动,持续开展实战演练,夯实规范执法基础,提高办案技能。(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3)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教员制度。按要求推荐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深厚、执法经验丰富、授课效果好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骨干,担任行政执法教员。具体承担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教员的“传帮带”作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全方位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80号)有关规定参加全省统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行政执法人员有不符合执法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暂扣、收回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24年底前,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专项督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规定适用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具体标准和范围。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装备配备和执法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信息依法公示率达到10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到100%,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等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行政检查比例、频次和方式。(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检查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共同探索建立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4)积极探索建立非现场执法机制。规范非现场执法适用的场景,推进传统执法人员执法模式与智能机器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有机结合,强化违法行为数据的采集、传输、保存能力,保障群众个人隐私情况下,实现执法更智能、更精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5)规范涉企执法机制。全面推广涉企执法检查前“优化办报备留痕”、“综合查一次”等措施,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信用+承诺+轻微免罚”政策,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和“两轻一免”清单制度。县优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24年底前全面梳理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指导。按要求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严格落实清理结果要求。(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2.做好乡镇赋权有关工作。

(1)严格落实赋权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普遍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确需在个别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委托执法。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委托乡镇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依据,并与乡镇依法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委托乡镇实施行政执法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报批程序,充分听取基层意见。(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实行动态调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委托乡镇实施行政执法的,2024年底前要对已经下放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按程序予以调整。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乡镇。对已经委托乡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积极开展规范化试点。按照上级开展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要求,从执法职责履行、执法机制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能力提升、执法人员管理、执法组织保障、执法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县司法局要履行好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职责,进一步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加强对各行政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确保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1)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构,配备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和方式,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强化日常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内部监督时效性,保障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层级监督。县司法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依法履职。县司法局可以邀请县检察机关、纪委监委、县人大司法监察委等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重视完善社会监督。积极整合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收集信息平台,加强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新闻媒体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

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及其推广运用。

按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相关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使用统建系统的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纳入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于2024年底前全面上线应用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完成现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与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实现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行政执法数据采集和录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3.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力量,着力解决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梯队不合理等问题。保持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不随意抽调行政执法人员,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专职专用、聚焦主责主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充实法制审核力量。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各行政执法机关)

4.强化权益保障。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我县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动计划》《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二)强化督促检查。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县司法局要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认领、按时完成《行动计划》《行动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并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三)抓好培训宣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动计划》《行动方案》列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采取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形式,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要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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