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1:33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晃政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
实施细则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2〕12号)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为引进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招引符合我县七大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获得我县大招商工作指挥部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
(二)一个项目只明确认定一名引荐人。项目出现两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二条 项目认定
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在我县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二)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县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上级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源类项目,纯房地产类项目,矿产品直接开采类项目,已落地项目的配套环保安全类项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及技术提升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属于重大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三)引进的招商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在正式开工建设一年内申报;
(四)建设期跨多个年度的招商项目,在《细则》有效期内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逐年予以奖励。
(五)项目必须录入“湖南招商云平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或国内同行业龙头工业类制造企业(前10名以内)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位资金额度,按照5‰的比例进行奖励;上述企业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以实际到位资金额度,按照6‰的比例进行奖励。
(二)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落户新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后续追加投资的,以实际到位外资额度,按照5‰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引进一个生产型实体外贸企业落户新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以实际到位资金额度,按照5‰的比例进行奖励。
(四)对促成新晃企业依法依规完成对外投资50万元美元以上(对港澳台投资除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后续追加对外投资的,以实际对外投资到位资金额度,按照5‰的比例进行奖励。
(五)新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1亿元(含本数)至3亿元(不含本数)、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5‰、4‰、3‰进行奖励。
(六)对引进企业(或资金)实施兼并重组、完成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成功盘活本地经营困难企业的,每成功盘活一个本地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七)对促成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的,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八)对引进商贸、外贸、货代、物流等其他类轻资产运作企业,为县级财政所得年度创造收入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九)对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不含),高于200万元(含)的,其他企业低于1000万元(含),高于50万元(含)的中小微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分别按照2‰、1‰的比例进行奖励。
(十)新设或迁入的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金融机构,给予招商引资奖励15万元。对新设或迁入的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其首次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以招商引资奖励。对新设或迁入注册设立隶属于国家级总部、跨省区域性总部、省级总部、市级总部金融机构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
(十一)标准中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以上引进的企业必须在晃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并及时按规定入规入统。
(十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公职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嘉奖、记功,报组织部门作为优先职务任用或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荐人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项目签约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项目引荐人逾期未备案的不再受理。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引荐人奖励。
(二)审核认定。引荐的项目达到兑现奖励条件后,由项目引荐人以书面形式向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项目签约合同,《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由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组织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后出具的联合审核意见,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经审核属实,由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
(三)实施兑现。对确定的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兑现。
第五条 附则
(一)引荐人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或省市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为准;
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发布的为准(以上所有企业以当年发布的认定结果为准)。
(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
(四)申报的招商项目建设期间须无较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及法人代表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办法由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
2.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