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1:30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XHDR-2024-00009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落叶、垃圾等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试行)
晃政通〔2024〕3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种类
秸秆、落叶、垃圾、荒草、枯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禁烧区范围及要求
(一)禁烧区范围
1.县城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缘3公里范围内。
2.沪昆高速公路、湘黔铁路、沪昆高铁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公路干线320国道、242国道、557省道、335省道、县与县交界区域两侧1公里范围内;
3.黄家垅森林公园、天雷山林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二)禁烧区要求
在禁烧区域内,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荒草、枯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三、限烧区范围及要求
(一)限烧区范围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烧区。
(二)限烧区要求
在限烧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期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其他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可分区域有序焚烧。
(三)限烧区禁烧时段
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5.当日出现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
6.县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理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
7.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8.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四、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县城建成区域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县城建成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禁烧、限烧秸秆宣传、巡查、劝阻等工作。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