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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15:4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63185
  • 文号:晃政发〔2019〕6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19-000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12-28
  • 签署日期:2019-08-20
  • 登记日期:2019-08-20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2019-08-20
  •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办

晃政发〔2019〕6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820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力推进中央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全力推进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部署安排精准落地见效,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一个阵地,五个新晃”建设,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十、县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行政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县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着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十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由实施部门负责说明。

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应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开展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县长信箱”“12345县长热线”,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二十八、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确定。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未经协调或意见不统一的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可在主管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事项和可通过会签审批的事项,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不能按会议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如涉及两位和两位以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和县长签发。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报审前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遵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精神,精简会议,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

五十、县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他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二、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科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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