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县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7 15:53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新晃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新晃县电力设施保护区相关事宜明确如下,并特此通告:
一、电力设施基本资料
国网新晃县供电公司申请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详见《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晃县供电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区基本信息表》。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线路保护区具体情况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依照《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对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和建、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规划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
(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或者专用码头;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电力设施标志;
(六)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七)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八)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违章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擅自在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向导线抛掷物体;
(十一)擅自在电缆沟道中铺设各类缆线;
(十二)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钓鱼、燃放烟花鞭炮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晃县供电分公司
2025年4月7日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