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11:44 信息来源:新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设施名称:龙溪烈士公园
二、设施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环城西路18号
三、主管部门:新晃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烈士陵园管理所
五、保护级别:设区的市级
六、保护范围:龙溪烈士公园占地面积为17106.8平方米,东至老中医院及临近民宅与公园交界围墙基;南至环城西路公路人行道;西至贵州湾与公园交界堡坎及围墙基;北至气象局与坳背罗居民自留地与公园交界围墙基。
七、保护要求:新晃侗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龙溪烈士公园保护范围红线图(宗地图)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龙溪烈士公园保护范围红线图(宗地图)